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5-02 08:23
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八)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九)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十)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一)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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