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5-02 08:23
规定外,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1.经审计的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
(五)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或费率的,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年度报告,包括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执行情况、商业车险费率合理性评估验证情况等。
(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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