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5-02 08:23
车险费率拟订及执行的要求
(一)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二)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四、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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