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敦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日期:2012-04-23 16:15
为保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减少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凡属东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暂扣的违法车辆已满三个月,请车主在通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带齐有效证件到我队办理领车手续,逾期未来办理有关手续的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统计表
  二轮摩托车 1、摩托车号牌(301辆)
  粤SH9656粤S63B36粤S83B92粤S2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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