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28 10:56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这两部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出租车超范围营运
最高罚款3万元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时明确了超出核准的营运区域,利用汽车摆点候客、行驶揽客、运载乘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
同时明确,使用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驾驶